李佃来:思维前提的批判与马克思政治哲学革命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3-09-07
【摘 要】马克思政治哲学在政治哲学史上实现了革命性转换,这与思维前提的批判直接相关。近代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先是在一条经验主义的路线上发展的,黑格尔在逻辑学的意义上,通过思想的形式来把握事物,由此扬弃了事物的纯粹直观、偶然性和特殊性形式,并以理性和辩证的方式进阶到以现实性和历史性为原则和底色的思维框架。马克思以充分吸收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为基础,在思维前提上对近代以来的经验主义进行了透彻批判,由此建立起了由辩证法所标注的、具有穿透力的、以现实历史为落点的理论思维。这既是思维方式上的一次重大革命和推进,也意味着政治哲学的一次重大革命和推进。因为马克思基于思维方式上的革命而对市民社会所作出的两方面的深刻认识和批判——对个人与共同体、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之矛盾的揭示以及对市民社会之“平等性”的历史批判,将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推进和提升到一个新的认知水平和理论高度,同时也从根本上解决了价值与事实、理论与现实之间的断裂问题。
【关键词】 政治哲学 思维前提 马克思 黑格尔
作者简介:李佃来,必赢线路检测3003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哲学。
文章来源:《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3年第7期
按照通常的理解,政治哲学是实践哲学的分支,认识论是理论哲学的分支,由于实践哲学与理论哲学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哲学形态,所以,政治哲学与认识论是漠不相关的。如果依此来看,不同的政治哲学并不涉及思维和认知深度上的区分,而只涉及对价值和规范进行选择和辩护上的区分。但不容否认的是,政治哲学在价值和规范层面上所进行的辩护、论证和阐释,并不可能停留在一种脱离外部世界的纯粹虚空状态下,而是要建立在对经验世界和事实之认知的坚实基础上,即使近代以来在契约主义框架下所发展起来的、以自然法为立论基点的先验论政治哲学,也不外于此。从这个情况可进一步看到,思维能力和认知水平正是影响、决定价值理论和规范性学说的重要因素,有什么样的思维能力和认知水平,就会形成什么样的价值理论和规范性学说。如果由此而论,政治哲学在理论设计上必然内在地包含了思维和认知层面上的问题,那么,不同的政治哲学往往也会存在思维和认知深度上的区别。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深刻把握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指出的问题是:马克思虽然没有像罗尔斯那样在政治哲学的学科意识下建构一种体系完备的政治哲学理论,但他在政治哲学史上不仅占有无法撼动的一席之地,而且实现了重大的理论推进和革命性转换。从问题的纵深来看,马克思之所以实现了政治哲学的重大理论推进和革命性转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他在思维层面上作出了极其深刻、极其重要的前提性批判,从而将近代以来包括政治哲学在内的一切哲学智识活动置于一个全新的认知界面。在思想史的链环上,通过清理、揭示近代以来政治哲学得以立论的思维前提和认识论根基,能够有效阐明这个问题。
一、近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经验主义认知路线
17世纪以来,西方知识界和思想界迎来了一个属于政治哲学的时代,这与现代市民社会的形成与确立不无关系。在现代市民社会中,包含着一系列需要由政治哲学以及道德哲学来回应和回答的重大现实问题,这为政治哲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历史基础。忽视了这个历史基础,我们对近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理解就难免会停留在表层。而从洛克、休谟以及亚当·斯密等政治哲学家关注的核心问题——财产权或所有权的合法性、分配的正义性等问题来看,近现代西方政治哲学也发挥着为市民社会的内在要求提供辩护及为之制定伦理规范的作用。就此来讲,我们大致可以将马克思之前的近现代西方政治哲学,指认为一种关于市民社会的政治哲学理论。这种关于市民社会的政治哲学理论,事实上正是我们阐释、把握马克思政治哲学的重要参照系。
从历史来看,作为需要和劳动体系的市民社会在英国得到了最充分的发展。与此相对应,关于市民社会的近现代西方政治哲学,也主要是在英国智识传统中发展起来的,霍布斯、洛克、休谟、斯密、边沁、穆勒等政治哲学家,无不属于这个智识传统。众所周知,培根以来,经验主义在英国成为具有支配地位的思维方式和认知路线。这一思维方式和认知路线不仅深度渗透到自然科学和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中,而且也渗透到包括政治哲学在内的哲学研究中。所以,如果说近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并不能脱离既定的思维基础,那么,这一思维基础主要就是经验主义。让我们以霍布斯、洛克以及休谟为范例,来具体说明这个问题。
霍布斯、洛克是契约论的创立者,其政治哲学的立论方式,乃是一种将“原初状态”作为逻辑起点的先验主义方式。这种先验主义的立论方式看似反对经验主义,但其思维前提,却又是不折不扣的经验主义。之所以这么说,理由主要在于:霍布斯、洛克在价值层面上所辩护的最重要的东西,是生命、自由、劳动、财产等“自然权利”。在他们看来,这些“自然权利”是政治哲学应当关注和研究的首要对象,也是政治制度得以建立的逻辑基石,它们能否在制度层面上得到守护,是衡量一个政治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一个社会是否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关键的一点是,霍布斯、洛克并不是在“原初状态”下先验地“发明”或“创制”出了这些自然权利,而是基于对有着七情六欲的自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的经验认知,来提出这些权利的。即按他们的这种认知,有着七情六欲的自然人都有保全自我的人性之本能,所以,生命、自由、劳动、财产也必定构成了人得以安身立命的根本前提,从而也具有了先定的、不可被剥夺的合法性。由此可见,霍布斯、洛克的基本立论路径,是一条由经验认知到先验说明的路径,其先验说明的实际目的,主要在于强化对自然权利之不可被剥夺性的论证,而经验认知则是这种论证的基础。
至于休谟,情况更是一目了然。休谟是一位人所共知的经验主义者,也是一位重要的政治哲学家。在政治哲学领域,休谟思考和探讨的最重要问题是正义。他所讲的正义,主要是指人们占有财产的规则。在他看来,“关于稳定财物占有的规则的确立对人类社会不但是有用的,而且甚至于是绝对必需的”。一个社会只有明确了作为规则的正义,才能够真正确立起财产权或所有权,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人们也才能够有效地避免因为各自的逐利行为而造成的冲突。休谟不仅阐释了正义的社会价值,而且也分析了正义的起源。以他之见,正义是一种人为之德,其起源在于人的印象和情绪。“使我们确立正义法则的乃是对于自己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切;而最确实的一点就是:使我们发生这种关切的并不是任何观念的关系,乃是我们的印象和情绪,离开了这些,自然中每样事物都是对我们漠然无关的,丝毫都不能影响我们。因此,正义感不是建立在我们的观念上面,而是建立在我们的印象上的。”将正义的起源追溯到印象和情绪,这是一种典型的经验主义思维模式。因为这里所讲的印象和情绪,是指人在面对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时所产生的一种人性层面上的、从属于“心理机制”的东西。根据休谟的论述,把握这种东西的唯一有效方式,就是经验意义上的观察。这种观察建立在实验科学的基础之上,具体地说,就是运用现代实验科学所遵从的经验主义方法来对人性予以“透视”。事实上,休谟相信自然科学和人的科学之间的相通性,他努力开拓的一项理论事业,就是将实验推理的方法运用到人的科学中,以此来解释道德和正义的发生机理。这就表明,经验主义确凿无疑地构成了休谟政治哲学的思维前提。
从历史来看,不管是霍布斯、洛克关注的生命、自由、劳动、财产等自然权利,还是休谟研究的作为规则的正义,都是随着现代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与发展而凸显出来的一些“时代性”问题。霍布斯、洛克、休谟的工作,实际上是通过经验的方式,敏锐地观察、捕捉到了这些“时代性”问题,并将其提升到普遍概念的层面,建构了各自的政治哲学理论。这样来看,他们对人的自然本能和人性的经验认知,也是对由市民社会所表征的时代的经验认知(当然,休谟并不认同霍布斯、洛克基于这种经验认知而提出的自然法理论)。这种经验认知在一定意义上奠定了以理论的方式来把握时代和历史的认识论基础,也在一定意义上促成了政治哲学由古典到现代的转换。宽泛地说,所谓现代政治哲学,就是把生命、自由、劳动、财产以及正义等作为核心论题的政治哲学。
不过,我们也要看到,经验主义者往往满足于对经验范围内既定的东西予以确证,而缺少向历史纵深进行追问和考察的问题意识。所以,经验主义实质上是一种非反思的、非批判的思维模式和认知路线。这一思维模式和认知路线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政治哲学构建一个价值和规范的世界,而这种构建型的工作往往就是非批判的。然而,构建一个价值和规范的世界,离不开事实基础以及对这一事实基础的把握。对于政治哲学而言,这一事实基础不是自然界,而是具有高度复杂性的人类社会与历史。经验主义自然也是把握人类社会与历史的一种方式,但这种把握方式往往具有难以通达本质层面的认知缺陷。这意味着,以这种把握方式为前提的政治哲学,也难以将其所构建的规范世界建基于真实的实然世界,亦即,规范世界和实然世界之间存在的是一种表层的一致性和深层的不一致性。这实质上就是近代以来关于市民社会的西方政治哲学在理论上的一个根本不足。这种政治哲学在经验层面概括了由市民社会所表征的时代的基本原则,但却缺乏针对市民社会本身予以历史性考察的问题意识,致使价值与事实、理论与现实之间发生了断裂。
二、黑格尔对经验主义的批判及其政治哲学的推进
在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发展史上,黑格尔是一个转折点。之所以如此,与黑格尔在思维和认识论领域所进行的批判与重建不无关系。
经验主义是黑格尔在思维和认识论领域予以批判的最主要对象之一。在黑格尔看来,经验主义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轻浮的、冲动的主观主义认知路线,其所把握和认定的东西,往往具有直观性、偶然性、任意性,而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的东西,则往往在其视野之外。对他来讲,中心工作则是在逻辑学的意义上,通过思想的形式来把握事物。以他之见,这种把握方式能够从根本上超越经验主义,因而也能够在扬弃事物的纯粹直观、偶然性和特殊性形式的基础上,抓住包含在事物中的普遍性内容以及必然性和本质性的方面。对于这个问题,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曾这样说道:“思想与冲动不同。在一切冲动中,我是从一个他物,从一个外在于我的事物开始。在这里,我们说的是依赖,不是自由。只有当没有外在于我的他物和不是我自己本身的对方时,我才能说是自由。那只是被他自己的冲动所决定的自然人,并不是在自己本身内:即使他被冲动驱使,表现一些癖性,但他的意志和意见的内容却不是他自己的,他的自由也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自由。但当我思维时,我放弃我的主观的特殊性,我深入于事情之中,让思维自为地做主,倘若我掺杂一些主观意思于其中,那我就思维地很坏。”从一个侧面来看,黑格尔在这段论述中着重阐释的是其自由观。不过,从另一个侧面来看,他也阐释了认识论问题。他在这一问题上实际持有的一个根本主张,就是把对事物的认识和把握,建立在“思想”而非经验性的“冲动”的基础之上,因为“思想”能够“深入于事情之中”,即抓住事物的本质,而“冲动”只能将人引向“外部反思”和主观主义。
黑格尔讲的“思想”是指逻辑思想,他是用逻辑思想来克服经验主义在认知上的缺陷。逻辑思想涉及一个根本问题,即思维层次问题。从思维层次上说,黑格尔经由对经验主义的批判而实现的改变,就是将感性和知性提升到理性的位阶和高度。经验主义满足于从感性的经验材料中引申和抽象出具有抽象普遍性的范畴,因而,它对世界的把握起始于感性而终止于知性。根据黑格尔的界划,逻辑思想包含知性和理性,而理性又分为否定的理性和肯定的理性,这是逻辑思想的三个环节。在这三个环节中,否定的理性也就是辩证法,它是逻辑思想的精髓和灵魂。以黑格尔之见,思维只有进阶到以辩证法为精髓和灵魂的理性,才能够从根本上克服轻浮的、冲动的经验主义,从而也才能够从根本上把握住必然性和本质性的东西。黑格尔对经验主义予以批判的目标所在,就是以哲学的方式来重建一个时代的思维方式,而这一重建的关键所在,就是要求在理性这一位阶和高度来把握宇宙万物(当然,根据他的论述,理性不是对知性的彻底否定,相反它建立在知性的基础之上)。
黑格尔在思维和认识论领域所进行的批判与重建,奠定了其政治哲学的根本思维前提,也为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打开了一个新的视野和空间。黑格尔的政治哲学,也就是集中体现在《法哲学原理》中的法哲学。这一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就是作为法的所有权、契约、道德、伦理等。按他的审视,传统形而上学以及经验主义在认识和把握法上,用的是一种过于直接的“近便”方法。从思维层次来看,这一方法并未到达理性的高度,而只是停留在感性和知性的层面。通过这一方法所把握到的并不是真理,而是暂时的定在、外在的偶然性、私见、远离本质的现象等。要获得法的真理,就只能运用以辩证法为精髓和灵魂的理性逻辑。而根据理性逻辑,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对法本身在概念层面作出一种抽象的知性规定,而在于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运演中切实把握法的现实化,法的现实化就表征着法的真理,不具有现实性的东西则不具有真理性。
在《法哲学原理》中,关于法的现实化问题,最集中地体现在黑格尔对所有权的论述中。所有权是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以他之见,所有权固然可被视为一种抽象法,但它同时更应当被视为一种具体法。要认识作为一种具体法的所有权,则离不开对市民社会的分析,一个基本的原因是,“在市民社会中,所有权就是以契约和一定手续为根据的,这些手续使所有权具有证明能力和法律上效力”。[3](P226)这便是说,所有权虽然看似具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抽象普遍性,但它实质上只有依靠市民社会的契约关系以及各种手续,才能够成为现实有效的东西。显而易见,黑格尔在这里讲的就是所有权作为一种法的现实化问题。
黑格尔对法的现实化问题的把握表明,他在政治哲学上所开启的路线,乃是一条现实主义的路线。这一路线的一个根本点,就是将以所有权为代表的法放置到现实的社会关系中予以分析,或者将法直接视为一种现实社会关系。这一现实主义路线本质上也是一条历史主义的路线,这不仅是因为黑格尔是在由市民社会所标注的历史界面上来谈论法的现实化的,而且也是因为在法的现实化问题上,他建立起了一种指向市民社会的历史反思意识和历史批判意识。这一历史反思意识和历史批判意识的建立,让黑格尔看到了在市民社会中所存在的特殊性原则与普遍性原则之间的矛盾,而对这一矛盾的揭示,则是对以所有权为代表的法和现代权利问题所作的一种历史性认识。
可以说,现实主义和历史主义路线的开启与确立,是黑格尔在政治哲学上所实现的转折的最根本标志。黑格尔的政治哲学本质上也是一种关于市民社会的政治哲学理论,市民社会是在《法哲学原理》中起统率作用的一个核心概念。但黑格尔所把握到的东西,并不是呈现在市民社会经验表层的“自然权利”及一般化的规则,而是交织和折射在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原则、伦理法则以及制度架构等。与“自然权利”及一般化的规则相比,这些东西具有更大的现实感和历史感,同时也处在社会的更深层面。如果这一点表明,黑格尔的政治哲学是一种将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向纵深大大推进的理论,那么显而易见,这种推进是建基于黑格尔在思维和认识论领域所进行的批判与重建的。这个问题,对于我们理解和把握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富有启示。
三、马克思对经验主义的再批判及其政治哲学思维基础的建立
无论如何,黑格尔对经验主义的批判及其以辩证法为精髓和灵魂的理性逻辑的建立,是近代以来在思维和认识论领域所发生的重大事件。这一重大事件在很大程度上瓦解了经验主义和独断的知性逻辑的根基,不仅重置了政治哲学的思维前提,而且为其他科学提供了新的思维基础。然而,在黑格尔去世之后的19世纪,经验主义又伴随着实证科学的发展而复活,黑格尔的思想遗产则遭受被遗弃、被遗忘的“厄运”。这个情况,使思维和认识论领域的批判与重建再次成为一个具有深广意义的重大时代课题,而最成功、最出色地承担并完成这一时代课题的人,无疑就是马克思。
马克思没有像黑格尔那样针对经验主义的思维特点进行专题剖析,但他在黑格尔之后对经验主义再次进行批判,却是一个无论如何都不能否认的事实。从文本来看,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英国国民经济学(即政治经济学)进行批判时,马克思就已经将矛头指向了经验主义。马克思指出:“国民经济学从私有财产的事实出发。它没有给我们说明这个事实。它把私有财产在现实中所经历的物质过程,放进一般的、抽象的公式,然后把这些公式当做规律。它不理解这些规律,就是说,它没有指明这些规律是怎样从私有财产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国民经济学没有向我们说明劳动和资本分离以及资本和土地分离的原因。例如,当它确定工资和资本利润之间的关系时,它把资本家的利益当做最终原因;就是说,它把应当加以阐明的东西当做前提。同样,竞争到处出现,对此它则用外部情况来说明。至于这种似乎偶然的外部情况在多大程度上仅仅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过程的表现,国民经济学根本没有向我们讲明。”实际上,17世纪以来不断发展起来的英国政治经济学,纯粹就是按照英国的经验主义思维传统,来认识和描述现代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中的经济现象与经济关系的。如果正像马克思在这里所批判的,英国政治经济学把应当加以阐明的东西当成了前提,同时只是用偶然的外部情况来对到处出现的竞争予以说明,那么确凿无疑的是,马克思的这一批判是指向存在思维局限的经验主义的,虽然他在这里并没有提到“经验主义”的字眼。进而言之,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资本论》,马克思在整个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历程中,始终都在理论上保持着对英国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态度,从而也在思维和认识论领域,始终保持着对肤浅的经验主义的批判态度。
马克思对经验主义的批判,不仅体现在其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中,也体现在其唯物主义的创立中。马克思的唯物主义不仅不是自古希腊时代就开始出现的那种直观的唯物主义,相反,它是以批判后者为根本问题意识而得以确立的。马克思对直观唯物主义的批判,直截了当地体现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一条中:“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感性的人的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显而易见,马克思在这里所批判的“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也就是直观唯物主义。在马克思的解释史上,一直存在用直观唯物主义来界定马克思的唯物主义立场的错误观点。但事实在于,只有真正领会马克思对旧的直观唯物主义的批判和超越,才能够从根本上把握住其唯物主义思想的内核与实质。而马克思对直观唯物主义的批判,包含了对经验主义的批判,因为经验主义本质上就是直观唯物主义的一种典型形式。
马克思对经验主义的批判,是近代以来人类在思维和认识论领域所经历的又一次重大革命。这一批判建立在黑格尔所创立的辩证法的基础之上,而与此相应,马克思经过这一批判所确立起来的思维方式,就是由辩证法所标注的、具有穿透力的、以现实历史为落点的理论思维。需要看到的是,在黑格尔以辩证法为精髓和灵魂的理性逻辑中,虽然也包含了现实历史这一落点,但由于他通过“肯定的理性”这一逻辑环节实现了思维与存在、观念与现实的和解,所以,就思维切近和把握现实历史而言,黑格尔的工作与马克思相比,又具有显而易见的不彻底性。这样来看,马克思在思维和认识论领域所进行的批判与重建,意味着对经验主义者和黑格尔的双重推进与超越。
马克思在思维和认识论领域所进行的批判与重建,不仅是其政治经济学和唯物主义的思维前提,而且也是其政治哲学的坚实思维基石。如果说在马克思的文本和思想中存在以对现实社会的认知为基础的政治哲学,那么,这一政治哲学同样是一种关于市民社会的政治哲学理论。不过,我们更要看到,马克思的政治哲学、英国经验主义的政治哲学以及黑格尔的政治哲学,虽然都是作为关于市民社会的政治哲学理论,但三者之间又因为思维前提的分殊而存在根本的不同。
概括地说,对于霍布斯、洛克、休谟等经验主义者而言,其政治哲学的基本工作,就是把在市民社会中所存在的经验性诉求,提炼为一种可用以指导政治制度和社会关系之构建的规范,更具体一点说,这一工作就是体现为对生命、自由、劳动、财产等自然权利以及作为规则的正义的理论证成与辩护。至于在劳动、财产、所有权等市民社会的表征物中有没有包藏社会矛盾以及包藏什么样的社会矛盾,则根本不在这些经验主义政治哲学家的思考范围内。黑格尔在现实主义和历史主义思维路线上发展的政治哲学,并没有疏远权利、自由以及正义等现代政治哲学的核心主题,甚至也可以说,他对以所有权为代表的权利和正义,提供了一种在规范力度上不亚于英国经验主义政治哲学的辩护(因为他的这一辩护上升到了人格的高度)。但更加重要的是,黑格尔的这一辩护是建立在对市民社会中所存在的特殊性原则与普遍性原则之矛盾的认识、揭示与解决的基础上的。这意味着,在他的这一辩护中,既包含了在洛克等人的辩护体系中并不存在的现实感和历史感,也包含了在后者的辩护体系中并不存在的规范性要求,也就是将特殊性原则与普遍性原则加以综合考量的规范性要求。马克思所发展的关于市民社会的政治哲学,建基于他对市民社会的深刻认识与批判。他从来没有按照经验主义的思维模式和思维路线去认识市民社会,所以,他也没有像洛克等人那样,为呈现在市民社会经验表层的所谓“自然权利”及一般化的规则提供一种规范性的辩护,甚至于在他和恩格斯看来,经验主义政治哲学家们用以说明“自然权利”的“自然法”,只是一种虚无缥缈的、缺乏根基的东西。这个情况并不代表马克思不重视权利及正义等价值和问题,毋宁说,他的工作在于通过认识和揭示市民社会的本质,一方面像黑格尔那样,建立一个在统合个人与共同体、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基础上来全面把握权利与正义的规范性框架;另一方面则是在历史层面上完成对市民社会之“平等性”的透彻批判。这两个方面虽然与黑格尔的工作有相似乃至相通之处,但马克思所确立的指向真正现实历史的思维和认知方式决定了,他对市民社会予以认识和把握的深刻程度,是远远超过黑格尔的,虽然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认识,在思维深度上已经超出了洛克、休谟及斯密等经验主义政治哲学家。由此来看,如果说黑格尔的政治哲学构成了对近现代经验主义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推进,那么,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则又构成了一次新的理论推进。马克思政治哲学所实现的这一理论推进,意味着政治哲学的一场深刻革命。
四、马克思在何意义上带来了政治哲学革命
要理解马克思所带来的政治哲学革命,关键就是要把握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所作出的深刻认识与批判。在政治哲学的意义上,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所作的认识与批判包含如上所述的两个方面,即一是对个人与共同体、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之矛盾的揭示,二是对市民社会之“平等性”的历史批判。
第一,对个人与共同体、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之矛盾的揭示。霍布斯、洛克、斯密等政治哲学家在经验层面上提炼和概括出的“自然权利”,是以自然个人为价值主体的权利形式,所以,他们对“自然权利”所提供的辩护,归根到底是要维护个人的价值和利益。这说明,在英国式的经验主义政治哲学家得到大发展的时代,正是个人在价值和理论上得以被尊崇、拔高和无限伸张的时代。进而言之,在这些经验主义政治哲学家看来,他们对个人价值和利益的辩护,也正是对自然权利予以辩护的题中之义或者说是根本要求,偏离了个人,“自然权利”就没有了载体和主体,而且也会成为与其价值内涵相去甚远的东西。另外,这些经验主义政治哲学家对个人的辩护,也符合他们对市民社会的经验性认识。亦即,如果说他们所生活与面对的时代,正是一个由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所表征的时代,那么在他们的经验认知中,这是一个需要确立个人原则而且这一原则也在事实上得以确立起来的时代。他们的这种经验认知,其实是对市民社会外部形象的一种直观把握,因为现代市民社会与传统的政治国家相分离,的确使“个人”在一定意义上获得了解放,同时借助于经济交往活动,生活在市民社会中的人,也的确建立起来了一种以“个人”为本位的关系模式。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曾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作过深刻剖析:斯密等人对作为物质生产之出发点的个人的认识,实际上“是对于16世纪以来就作了准备、而在18世纪大踏步走向成熟的‘市民社会’的预感。在这个自由竞争的社会里,单个的人表现为摆脱了自然联系等等,而在过去的历史时代,自然联系等等使他成为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
问题就在于:在经验主义政治哲学所建立的以个人为中心点和本位的规范体系中,实质上包含着一个根本问题:一个由原子化的个人所维系的社会,究竟是一个良序的社会还是一个存在矛盾与冲突的社会?大部分经验主义政治哲学家自然不会特别重视这个问题,因为在他们的心目中,每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逐并不会必然地影响到他人,按照斯密的说法,“利己”与“利他”甚至是完全一致的。然而,当黑格尔本着法的现实化的问题意识而将以所有权为代表的权利放置到市民社会中来加以具体分析时,他深刻地揭示出了个人在追逐自身的权利和自由时所实际存在的矛盾与冲突,即特殊性原则与普遍性原则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这一矛盾与冲突几乎就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市民社会的一种“定律”,而这一“定律”的存在,也在一定意义上暴露了经验主义政治哲学家所建立的规范体系与实际现实相脱节的问题。而黑格尔之所以能够看到这一“定律”,显然与他建立起来的对市民社会予以深层次地认识、反思与批判的理论自觉是分不开的。黑格尔对这一“定律”予以揭示的最终目标,还是要在现代社会的价值体系中,真正确立起与个人和特殊性原则并不矛盾的普遍性原则,或者换个角度看,他是要在经验主义政治哲学所建立的以个人为中心点和本位的规范体系的基础上,补入导向普遍性原则的伦理。众所周知,黑格尔是以国家为依托点来实现这一目标的,因为以他之见,国家是最能代表普遍伦理的实体。
马克思对个人与共同体、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之矛盾的揭示及其解决,是上述问题的一个延伸。实际情况是,深受黑格尔的启发,马克思在写作《论犹太人问题》时,就已经对市民社会作出了一种远非经验主义政治哲学家所能企及的深刻认识:市民社会中的权利,归根结底就是一种并非建立在人与人相结合基础上的,而是建立在人与人相分隔基础上的“狭隘的、局限于自身的个人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实际应用就是保护私有财产。这样来看,市民社会从传统政治国家的框架下脱离出来并反过来决定政治国家这一历史事实,就必定意味着在个人与共同体、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与化解的矛盾。马克思的这一深刻认识,与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认识具有相似之处。马克思基于这一认识而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之一,也和黑格尔相仿,就是如何在一个共同体和普遍利益的价值框架中来界定个人和特殊利益以及权利与正义。不过,马克思比黑格尔更深刻的地方在于,他没有依托资本主义时代的政治国家来思考共同体的建构,而是通过界定共产主义这一“自由人的联合体”来思考这一问题,因为在马克思看来,政治国家既然是一个受市民社会所决定的领域,那么这一领域所代表的共同体,只能是一个屈服于市民社会及其主导原则的“虚假共同体”。
一目了然的事实是,马克思对个人与共同体、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之矛盾的揭示及解决,本质上是对市民社会这一近代以来政治哲学的滥觞之地的深刻认知与把握,也是对作为现代政治哲学核心主题的权利、自由所作的一种更深层次、更加全面的审定,同时还是对英国经验主义政治哲学所建立的规范体系的一种根本批判。我们在这里要特别看到的是:马克思不是要通过普遍利益来否定权利、自由以及个人的价值和特殊利益,而是要在一个真正的共同体中来界定后者并使之实现出来,从而使“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与“一切人的自由发展”得到内在的、实质性的统一。马克思的这种思考所展现出来的深刻性以及打动人心的规范性,是以个人为纯粹主体和本位的权利和自由观念所不能比拟的。如果说马克思尤为深刻的一个方面,就是在对矛盾的揭示与真正解决中来建立理解权利、自由、正义以及个人价值的规范性框架,那么,他的这一工作对于霍布斯、洛克以来的政治哲学的发展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具有革命意义的重大推进。
第二,对市民社会之“平等性”的历史批判。按照洛克、斯密等经验主义政治哲学家的逻辑,一个以个人为中心点和本位的社会,不仅是一个互不冲突甚至是互利的社会,而且也是一个平等的社会。原因就是,依他们的分析,如果人还没有成为具有自由人身的、独立的“个人”,那么人实际上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往往就是等级制社会、种姓制社会或其他带有严重歧视性因素的社会,而这样的社会则注定是不平等的。另外,在一个由个人所维系的社会里面,固然存在由能力、努力程度、运气等偶然性的差异因素以及职业分工而带来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并不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是平等社会的标准,它甚至于就是自然人之间所具有的平等性的一种本然状态。由经验主义政治哲学家的这个看法可知,他们心目中的市民社会,就是一个平等社会的形象。因为如上所述,他们实际上就是在经验层面将市民社会认定为一个以“个人”为主体和本位的社会领域。问题在于:在市民社会中,个人本位的确是一种占据主导地位的价值定位,但它是否就是一个由平等的个人所组成的社会领域?在对市民社会的认识上具有深刻理论反思水平和深刻洞察力的黑格尔没有对这个问题予以特别关注,但在黑格尔的基础上更深入地考察市民社会的马克思对这个问题作出了重要剖析,其所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的如下论述,是我们把握这个问题的关键文本:“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但是,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从这种观点看来是一般关系)的时代。”马克思在这段论述中所指出的核心问题就是,市民社会呈现给人们的,固然是一个“个人”社会领域的形象,而这一形象也让人们产生出一种“孤立个人的观点”。但在市民社会中,实际上包含着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没有在这里明确地指出这种“最发达的社会关系”是什么关系,但根据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剖析,这种关系主要就是指在劳动和资本的对立中固化而成的、以剩余价值的生产为实质的资本关系。
在资本关系中,工人和资本家是两大对立主体。但按照斯密等人的看法,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差异是职业和分工使然,他们都作为自然的个人而享有基本的自然权利和自由,相互之间所形成的是一种受到契约和法律保护的平等的关系。他们的这一看法,也反映了他们对市民社会的一种经验认识。但在马克思看来,如果说工人和资本家之间是平等的,那么,这只是就同样拥有自由人身的工人出卖自己唯一的所有物——劳动力这个环节而言的。在这个环节中,工人得到了与其劳动力的价值对等的工资,这符合平等交换的原则。然而,在资本关系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具有实质性意义、起决定作用的领域,是生产领域。从生产领域来看,实际的关系则是一种资本家占有工人的劳动成果、工人整体性地丧失自己的所有权的占有关系。这种占有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制度和结构层面上的不平等、不正义的社会关系。从这种关系来看,工人实际上并没有像洛克、斯密等人所描绘的那样,是作为享有基本自然权利和基本自由的个人而生活在市民社会中的。所以一言以蔽之,“个人性”和“平等性”只是对市民社会的一种表层认识,而真实的情况则恰恰相反。这是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所作的又一深刻认识与批判。
马克思的这一深刻认识与批判,本身就是其关于市民社会的政治哲学理论的重要内容。从马克思的批判来看,他似乎远离了政治哲学在树立价值主张和建构规范体系上的理论本色,因而其政治哲学似乎是一种“变形走样”的政治哲学理论。但重要的问题是:马克思通过对市民社会之“平等性”外观的批判,确立起了一个在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层面来把握平等、正义以及权利等政治哲学问题的理论范式。这一范式不仅为人们理解和界定政治哲学问题提供了一个不同于一般法权论的新框架,而且也为解决英国式的经验主义政治哲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价值与事实、理论与现实之间的断裂,提供了一个重要理论方案。在此意义上,说马克思带来了政治哲学的革命,也是站得住脚的。
虽然有些学者对“马克思有无政治哲学、有无正义思想”这一问题始终存在一种消极的看法,但事实在于,马克思不仅在对市民社会的研究与批判中实质性地介入到了政治哲学领域,而且相对于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而言,他所实现的推进和革命性转换具有振聋发聩的理论意义。显而易见,要深刻领会和把握这种推进和革命性转换及其意义,就需要抓住马克思在思维前提上所进行的批判和重建,这是一种从根本上来把握和阐释马克思政治哲学的问题意识。当然,我们对政治哲学史上任何一种理论的研究,都应当有这一问题意识。同时,我们要建构一种当代意义上的政治哲学理论,也需要思考思维前提和思维基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