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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公平与效率的伦理协调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4-05-24

【摘 要】中国式现代化是一种均衡性的现代化,既追求高效率,也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伦理关系主要有三种类型:对抗性伦理关系、关联性伦理关系和互助性伦理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属于互助性伦理关系。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实现公平与效率统一的最佳方式,真正体现了中国独特的伦理智慧,诸如民本伦理、为公伦理、发展伦理、时间伦理、民生伦理等。于中国式现代化而言,效率与公平的均衡,其侧重点应当放在维护社会公平上,具体表现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公平;效率;协调伦理;

作者简介:李建华,必赢线路检测3003、必赢线路检测3003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教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伦理学基础理论、道德心理学、政治哲学、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等。

文章来源:《道德与文明》2024年第3期


如果我们承认经济基础是一切社会生活的基础与前提,而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那么,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应该是人类社会最基础、最重要的伦理关系,也是当代伦理学急需协调的对象。因为它一方面关涉人的基本经济生活需要,特别是物质利益获得的质与量;另一方面又与每个人所关心的公平正义密切相关,将个体与社会、经济、政治等关系纠缠在一起。效率与公平本质上是一种对称性、均衡性关系,也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没有“原则上”的价值大小之分,只有“策略上”的发生先后之别。只有通过发展,特别是通过经济的发展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才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协调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有效途径。“中国式现代化既要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效率,又要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更好实现效率与公平相兼顾、相促进、相统一。”


一、公平与效率:究竟是何种伦理关系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样一种政治属性决定了在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有别于西方现代化。换言之,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可以从一个侧面体现中国式现代化的独特性。从一般意义上讲,公平与效率是经济伦理关系,并且是核心的伦理关系。但问题不能就此了事,需要进一步深究是何种性质的伦理关系。一般而言,伦理关系主要有三种类型:对抗性伦理关系、关联性伦理关系和互助性伦理关系。对抗性伦理关系就是“此消彼长”“你死我活”;关联性伦理关系就是双方有交集,但并非没有对方不可;互助性伦理关系是“一体两面”的伦理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就是如此,这是不能简单用“对立统一”来处理的,需要多面向的考察与深究。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属于互助式伦理关系。

效率是经济学所要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意指对资源的有效和充分利用,能够实现资源的最大化配置。其实,效率就是资源的有效使用与有效配置,就是投入与产出之比。所以,效率作为一个经济学的概念,其本质不是一个个体意义上的概念,而是指向个体的可比较和社会总体的可计算。也正是因为可比较、可计算,才引出公平伦理问题。厉以宁教授认为,效率不仅仅只有经济学的意义,还须有伦理学的考量。他对效率提出了四个伦理的分析框架。第一,虽然投入一定会有产出,但是否有产出就一定是效率,如果生产出有害人体与社会的产品是否也是效率?第二,投入是自愿的且具有这种能力,但可能生产出的产品社会根本不需要,这个时候的产出是否就是效率?第三,同一种投入的不同产出其效率是不一样的,有的投入可能就是浪费。第四,对不同资源的利用尽管产出是相同的,但效率是不一样的。“因此,不能认为同一种投入的不同产出会有相等的效率。”这实际上已经超越了经济上的考虑而进入人与社会的价值维度,人的需要、有利社会、资源保护就是效率的伦理规制。我们只有从伦理的意义上去理解效率,才能真正理解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同样的问题在于,公平从来都是一个伦理学的概念,是指合情合理,不偏袒某一方或者某一个人,可以表现为经济上的分配公平,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与应尽义务的对等,还可以理解为社会机会的均等,甚至可以是政治上权力与权利的均衡。但我们如果仅仅停留在伦理学意义上理解公平,而主要不是或者干脆放弃从经济学立场去理解公平,同样不能正确理解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当我们想要平衡公平与效率的时候,公平主要应该作为分配正义来理解。可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怎样的公平才是正义的?从伦理学的角度理解公平,可能性的结论可以简单归结为两点:第一,公平分配不是平均分配,平均主义不构成现代伦理要求;第二,公平分配主要应该是分配结果的大体均衡。至于机会均等问题,伦理学在理论层面上可以有诸多呼唤,但在实践层面上目前有效的协调办法非常有限,所有的前提性预设都经不起生活现实的验证,我们需要慎行。厉以宁先生认为,无论从伦理学角度还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着眼,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并不意味着公平,或者不应当把分配均等当作公平的同义词。因为无论收入分配还是财产分配不仅仅是结果问题,还有如何获得的问题,公平不能只是结果论,还须考虑手段的正当性问题。笔者同意将收入分配的某种差距和财产分配的某种差距采取比平均分配更具有公平性的思路。但问题在于,第一,如何度量这种差距,差距在何种范围内是合理的,是可容忍的;第二,如果又退回到以机会公平或机会均衡来考虑公平问题,如何保证人人都“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是否真实地存在罗尔斯所谓的“无知之幕”?对于机会公平,显然要作出理论论证的条件预设与实践达成的区分,条件预设是出于对理论的完备性考虑,实践达成是现实生活的要求。笔者主张从经济学的意义上来理解公平,即以可计量的收入分配相对均等作为考量是否公平的重要标准。

我们只有将经济效益意义上的“效率”概念作伦理学上的理解,将伦理学意义上的“公平”概念作经济学意义的理解,才能使二者真正构成一种可理解的对立统一关系。之所以说效率与公平两者是统一的,是因为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效率的提升为公平的实现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因为只有当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增大时,在理论上每个社会成员能够享有的社会成果就会增加。因此,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必须大力发展经济,创造更多的社会资源。公平的实现有助于效率的提升,虽然效率的提升不一定能够提升社会的公平,但是效率的提升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公平的实现不一定必然带来效率的提升,但是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效率的提升。与此同时,效率与公平两者又呈现相互对立的一面。提高效率就是要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按照不同的生产要素主体对市场贡献的大小进行劳动成果的分配。毫无疑问,这种分配机制能够充分地调动社会成员的生产积极性,提高社会生产的效率。但是,如果一味地执行这一分配机制,那么对于一些在社会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而言,他们将会被这种分配机制边缘化,而且极易造成这种不利地位的恶性循环,反过来也会影响效率的提升。这些社会成员处于不利地位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是社会成员自身的原因,如天生禀赋、家庭出身、受教育程度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他们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能力。其次是社会因素所造成的影响,如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对其受教育程度产生的影响以及对社会资源平等获取的影响,等等。虽然造成这些结果的原因具有多样性,但是作为共同体中的成员,这些社会成员理应有平等享受社会成果的权利,同时社会也应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

当然,如果过分地强调公平也可能影响效率的提升。虽然公平正义一直以来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但是过于强调结果的公平极易产生平均主义,影响社会成员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因为社会成员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减弱,不但会导致参与的社会成员数量减少,而且建设的热情也会减弱,社会的生机与活力相应地减弱。因此,效率与公平是一种需要相互促进的伦理关系,是一种需要各自节制的伦理关系,是一种与人的切身利益相关的伦理关系。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是一个充满伦理智慧的问题,需要更多地进行具体分析和情境考虑。要真正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关键是要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增加可供分配的社会财富,从而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这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之实践逻辑使然。


二、共同富裕:公平与效率协调的中国式伦理

无论何种关于公平与效率优先性的论证都能找到自己的理由,但往往又能以同样的理由驳倒自己。因为公平与效率本身就是“一体两面”的问题,只有超越于二者之上,才能真正有效地协调好二者的关系。“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换言之,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实现公平与效率统一的最佳方式,也体现了中国式独特的伦理智慧,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

其一,共同富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公平与效率的协调奠定了政治伦理基础。表面观之,公平与效率属于不同的价值领域,但如果进一步深究“谁之公平,谁之效率”这样一个“终极”价值问题,就不难发现,其实二者统一于“人”自身。这个“人”不是抽象的存在,在社会主义社会就是“人民”,也只能是人民。所以,“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这种“人民立场”就是旗帜鲜明的政治伦理,更是体现中国传统政治伦理智慧中的“民本性”,即强调国家治理必须以人民为最高目的,人民利益至上,一切为了人民,为了人民的一切,为了一切人民。共同富裕是基于人民立场的主体全覆盖、内容全覆盖、过程全覆盖的伦理实践。主体全覆盖意味着共同富裕要使经济效益和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而不只是让少数人富裕;还需要自觉主动地解决区域差距、城乡差距、行业差距、阶层差距、收入根本差距等问题,努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这是中国式现代化区别于西方现代化的本质特征。内容全覆盖意味着全体人民不仅要实现物质生活富裕,而且精神生活也要共同富裕,因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物质富足、精神富足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要求”。特别是精神生活的共同富裕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内在要求,是更高层次的追求,不是简单依靠经济手段就能满足的,它涉及思想文化建设、教育水平提高,以及审美能力和道德品质等多个方面。所以,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需要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设计,着重从精神结构和精神品质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过程全覆盖意味着共同富裕是一个长远目标,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循序渐进,等不得、也急不得,以从容的态度充分估计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这是一种高超的“民本”观上的时间伦理,因为时间意味着过程性,更意味着耐心与责任,是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伦理情怀。

其二,共同富裕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为公平与效率的协调提供了经济伦理保障。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其中公有制蕴含了分配公平的伦理要求,是“天下为公”的中国伦理体现。如果说正义是公正的制度性的正义要求,那么,公平则是公正的分配性规则,权利与义务相等是公平的根本性要求,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尺度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杠杆。如果说个人对社会、对他人负有一定的义务的话,那么在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中,个人在履行了义务之后,通常会得到社会一定的报偿,最好是对等的报偿。分配的公平与否直接体现了社会的公正程度,并且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赋予社会成员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的权利,并展示了共同富裕的前景。我国的分配原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它使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对劳动有同等的权利和同等的义务,给社会提供的劳动的质量和数量,成为社会在一切有劳动能力的成员间进行消费品分配的普遍而同等的尺度。社会按每个人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赋予其应该享有的报酬,各人得其所应得。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之间富裕程度的差别只应当是由于劳动的差别,而不应当是别的原因。当然按劳分配并不是搞平均主义,相反,我们要打破“大锅饭”,允许一些地区、一些人先富起来。特别是在大力发挥公有制经济重要作用的同时,要促进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倡导先富带后富、帮后富,重点鼓励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的致富带头人。也只有分配公平,才能调动全社会人员的劳动积极性和创业精神,才能真正提高社会生产效率。

其三,共同富裕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为公平与效率的协调获得了时间伦理支撑。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长期的思想准备,也要有长期的艰苦奋斗,更要有对其复杂性有充分估计,这是一种智慧的时间伦理,“等不得、也急不得”,这就是有张有弛、步步为营、循序渐进。时间伦理其实质是一种历史主义的价值立场,就是凡事要力争成功,凡事要对未来负责,要能经受住历史的检验。或急于求成、不计后果,或目光短浅、行动迟缓、错失良机,都有违时间伦理。当我们用时间去度量某种事物的进程时,本身就是进入了历史的视野。因为当任何事物的结构性关联与时间性的存在基本上是同等原始性的,已经具有了存在的意义,并且“历史性作为存在机制才可能成为可见的”“在时间性现象中显示出历史性”。如果按照海德格尔的观点,事物存在与时间性和历史性处于同一结构之中,最终滋生出的其实就是责任伦理。“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这是一种责任的紧迫感;循序渐进、稳扎稳打,是一种责任的落实感。“我们要实现十四亿人共同富裕,必须脚踏实地、久久为功,不是所有人都同时富裕,也不是所有地区同时达到一个富裕水准,不同人群不仅实现共同富裕的程度有高有低,时间上也会有先有后,不同地区富裕程度还会存在一定差异,不可能齐头并进。”目前,推动共同富裕最大的难点在农村、在一些边疆民族地区、在革命老区,要做好长期艰苦奋斗的准备,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让这些地方的人民实实在在感受到推进共同富裕在行动、在身边,提高获得感和幸福感。

其四,共同富裕坚持均衡包容发展,为公平与效率的协调找到了发展伦理路径。发展伦理简单而言就是为谁发展、发展的重点是什么以及如何发展的规范性要求,其中国特色就是发展的协调性伦理,具体有四点要义。第一,协调发展首先要立足于发展,特别是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们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关键要从社会发展水平来看待和处理这个问题,社会生活中许多不公平现象,都是发展中的问题,特别是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只有把“蛋糕”做大,才有条件分“蛋糕”,才能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奠定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第二,协调发展是发展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发展的意义在现代社会已经超越了单一经济发展的视野,而是一种集科技、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因素于一体的完整现象。并且,取得发展并不是一种自我生效的绝对目标,而是一种相对较好的、只是在某种特定生活意义上较为可取的状况,这就是发展的目的。虽然“发展本身是追求目的,但在更深层方面,发展从属于美好生活”。所以,协调发展无非是站在不同的价值角度,价值位阶之间的切换与转换。因为“协调既是发展的手段又是发展目标,同时还是评价发展的标准和尺度”。第三,协调发展“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也就是要在发展的复杂情况下,我们既要关于区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又要区分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在此前提下善于抓住重点。就是在发展的思路上既要着力破解难题、补齐短板,又要考虑巩固和厚植原有优势,两方面相辅相成,才能实现高水平发展。第四,协调发展是发展平衡与不平衡的统一。由平衡到不平衡再到新的平衡,是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甚至平衡是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社会发展的常态只能是大致平衡、相对平衡。我们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强调协调包容发展就是不搞平均主义,主要侧重机会的公平与资源配置的均衡。

其五,共同富裕坚持公共服务均等,为公平与效率的协调明确了具体的民生伦理。现代社会最能让人感受到公平与效率统一的成果,除了收入分配之外,就首推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了,特别是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民生问题上是否能有新改善。民本伦理为民生伦理奠定价值基础,而民生伦理是民本伦理的具体化,没有民生伦理的落实,民本伦理就是“空谈”,空谈只会误民误国。民生伦理事关人的生存与发展,是满足人的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的客观要求。“民不聊生”是社会伦理全面崩塌的集中体现,也是社会动荡的直接原因。解决好民生问题最有效的途径就是由政府主导促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因为低收入人群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点帮扶保障人群。在教育上要加大普惠性人力资本投入,有效减轻家庭教育负担,提高低收入人群子女的教育水平;在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上,逐步缩小城乡差异,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水平;在生活保障上,要加快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保住基本生活底线;在住房方面,可以租购并举,因需施策,重点解决新市民的住房问题;等等。百姓能安居乐业,才是国家强盛和社会繁荣的基础。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民生伦理是否落实是衡量一个社会的公平与效率是否统一的核心标志。


三、公平的三个向度:伦理协调之重

于中国式现代化而言,效率与公平的均衡,其侧重点应当放在维护社会公平上。因为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国经济得到了高速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与此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分化、社会分层严重等问题,特别是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引起了社会成员的广泛关注。因为收入与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息息相关,是维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主要方式。如果这些社会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将影响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中国的和平崛起。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表明我国已经在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强调质与量的兼顾,把质的发展放在首位,但是又不忽视量的增长。只有在质的发展前提下坚持量的增长,才能有助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注重效率没有错,把“蛋糕”做大,但是不能仅仅把“蛋糕”做大,还应思考如何把“蛋糕”分好。

诚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同样,公平也是社会的重要价值,一直为古今中外众多学者所关注。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把公正列入四大德行之一,认为公正即是城邦成员各司其职、互不干涉。亚里士多德提出“守法的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德性的总体”,给予公正很高的评价,不仅认为公正是一种德性,同时还是一切德性的总概括。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公正体现了“对他人的善”。我只能拿走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不能侵占其他人的那一部分。因此,针对社会的不公正现象,亚里士多德明确地提出了具体的公正以及分配的公正,同时提出了矫正的公正、回报的公正等,这对于解决社会的不公平问题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孔子提出“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论语·季氏》)。这虽然失之偏颇,但不担心财富的多寡,而担心分配的公平与否,至少看到了公平的重要性。我们把“公正”作为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观,体现了公正在社会发展中是不可或缺的价值,且是必须实现的价值。因此,要“加快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强调效率的同时,更要强调公平,这是中华民族现代伦理文明的显著特点,也是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协调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重点。

首先,从权利公平看,权利公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就道德层面而言,社会成员希望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在共同体生活中,每个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超越宪法与法律之上。不因地位高低、财富多寡等把人分为高低贵贱,都是共同体的成员,应相互尊重、相互爱护。因此,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受到平等的对待,这是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同时其他的社会成员有义务平等地对待他人。另一方面是就现实生活而言,每个社会成员希望能够平等地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作为共同体成员,每个社会成员受到平等的对待是体现共同体文明的重要标志;每个社会成员平等地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是体现共同体公平的具体体现。正如亚里士多德把公正视为对他人的善一样,平等地对待他人也是一种对他人的善。作为共同体中的成员,参与经济建设的过程,平等地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体现了我们不是把他人当作自己获取利益的手段,而是希望其他社会成员能够增加获得感。

在社会发展中,权利的不公平是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以及重要原因,因为权利是否公平严重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正如卢梭所言,“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因为力量和才智在很大程度上受先天因素的影响,有些人可能由于基因的遗传,拥有比常人强大的力量,拥有更加聪慧的才智,且这些经过后天的努力可能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在约定的权利下,人人却是平等的。因为权利也可以是一种获得利益的手段,可以根据拥有的权利来控制人类各种利益的分配。因此,如果不能实现权利的公平,而是权力的滥用,那么拥有更多权利的社会成员将会获得更多的利益,造成社会的恐慌、无序以及不正义。因此,权利的平等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成员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权利不平等,他们所掌握的话语权就更少,如何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如何实现他们的利益诉求显得更加艰难。在社会发展中,实现社会成员的权利公平至关重要,虽然权利平等的实现过程可能是一个博弈的过程,且难免会产生冲突,但是这不应该成为放任权利不公平的托词,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实现权利公平。

其次,从机会公平看,尽管在讨论正义问题时,我们会把机会公平作为某种理论预设或思考问题的逻辑起点,但机会公平本身又是一个重要的现实生活问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往往注重的是结果的公平,而忽视机会公平。机会公平不但是个人公平获得基本权益的前提条件,也是现代社会伦理秩序建构的重要准则之一。在共同体中,每个社会成员都应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但由于社会成员受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机会均等也会有差异性。即便每个人的平等参与这一权利没有改变,但是正是这种差异性的存在,机会公平就被分为竞争性机会公平和保障性机会公平。竞争性机会公平是指只要社会成员拥有满足这一职务或岗位所需的才能和特质,就有同等的权利去参与竞争。正如我们现在的招聘,对于一个岗位,只要你满足这一岗位的条件你就可以参与竞争以获取这一岗位。而保障性机会公平主要是指社会要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机会,因为一个社会一定会存在着处于劣势地位的社会成员或者群体,不能因为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就对他们置之不理,相反必须给予他们特别照顾,为他们提供保障性的机会平等,保障其施展才能和发展的机会,这正是社会伦理文明的体现。

当然,关于机会平等在学术界也有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围绕社会成员个人在机会平等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德沃金就提出在机会平等的实现过程中,个人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应该由个人自己承担。阿马蒂亚·森认为能力的不平等是影响社会公平的重要原因。然而能力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与个人紧密相关,只要社会成员存在差异性,那么能力平等在很大程度上是难以实现的。哪怕即便是双胞胎受同样的教育,在能力方面还是会存在差异,因为能力与个人禀赋、后天努力、社会环境等紧密相关。“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因此,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既要重视竞争性机会公平,又要重视保障性机会公平,为社会成员平等地提供实现自我发展、自我价值的机会。在一个公平的社会,为社会成员平等地提供参与的机会是必须的,但是社会成员也应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抓住机会并且利用机会,去实现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

最后,从规则公平看,规则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规则主要指法律、政策、规范、准则等,广泛适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同时规则有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分。正式的规则如正式制定的法律、政策、规则、规定等,非正式的规则主要指风俗、习惯、伦理或道德规范。不管是正式的规则还是非正式的规则,对于社会公平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这里所说的规则公平主要是指正式的规则。规则制定的目的本是为了维护社会某一领域的正常运行,对社会成员起到约束作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这样一种普遍性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应遵守,如果所制定的规则一部分人应该遵守而另一部分社会成员可以不遵守,那么就失去了规则本身的作用以及意义。这会引起人们的质问:为什么我就应该遵守这一规则而其他人可以不遵守这一规则?这样会导致人们的反感和不满,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所以,规则平等是指社会成员在规则面前一律平等,没有例外。

社会公正应当是以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或是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为基本出发点,但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刻意地站在哪一个特定社会群体的立场上来制定带有整体性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基本制度。因此,关于规则平等主要体现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在制定规则时的公平;另一方面是在规则的执行时的公平。在制定时应从所有社会成员的立场出发,而不是从部分阶层、部分群体的立场出发,否则规则本身就具有不正义性,如何来维护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在规则的执行时所有社会成员都应遵守规则,违反规则的行为都应受到相应的惩罚。当然,惩罚并不是规则制定的主要目的,规则的主要目的是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起到规范的作用,维护社会的井然秩序。因此,任何一个规则的制定都应以公平一以贯之,制定的过程是公开、公正的,而不是秘而不宣的。这就要求在规则制定时,广泛征求社会成员的意见,增进规则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规则制定之后,应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成员能够真正地理解,在此基础上避免违反规则的行为出现。在规则的运行中,要及时跟进,及时地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维护规则的公平性。当前规则的不公平是引发社会不公平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极易导致社会成员的认同感下降,甚至丧失信心。不论是权利公平还是机会公平都需要公平的规则来进行保障,没有规则公平,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就难以实现。只有在规则公平的基础上,才能促进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的实现,进而推动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强调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要把公平放在首位,是由公平本身的伦理属性决定的,而并非要在理论上倡导一种效率次要论。换言之,我们如果用公平来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不但会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而且会使公平与效率及其互助性关系增值,这正是社会的伦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