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咏诗:康德时间秩序“客观性”的新解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2-12-06
【摘 要】康德对范畴客观性的先验演绎最终完成于后演绎的“原理分析论”经验类比部分。经验第二类比关于因果性的证成有赖于主观时间秩序与客观时间秩序之间的有效区分。对客观性的传统解读有两种:客观实在性和主体间的普遍有效性。但传统解读没有成功处理“客观性”的二难,以致无法令康德对范畴运用规则及其界限的说明同时抵御认识论和道德哲学中普遍怀疑论的攻击。时间秩序客观性的新解,即以别种表象方式的可能性为前提的跨主体视角下的客观实在性,可以消解传统解读的二难。承认这样一种客观实在并不与康德哲学的批判原则相冲突。
【关键词】客观性、先验演绎、经验类比、时间秩序
作者简介:王咏诗,必赢线路检测3003特聘副研究员,外国哲学教研室副主任。主要研究领域:德国哲学、形而上学、实践哲学;
文章来源:《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外国哲学》10月刊全文转载。
康德在他《纯粹理性批判》的序言中写道:“我不知道在对我们所谓知性的能力加以探索并对其运用的规则和界限进行规定的研究中,有什么比我在题为‘纯粹知性概念的演绎的先验分析论’第二章中所从事的研究更为重要的了。”(A XVI)1这表明康德将“先验演绎”视为其批判哲学计划成败的关键环节。而先验演绎的目标在于知性联结能够合法运用于对象,以得到范畴客观有效性的说明。范畴的客观有效性意味着一方面它的确能够与显象(Erscheinung)必然结合形成知识,另一方面它的合法性范围只在于显象的对象,而无法抵达物自身。目前学界关于先验演绎的研究已经很充分,但比较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是先验演绎究竟在哪里完成。按Dieter Henrich的经典解释,先验演绎(以更为成熟的B版为准)指的是《纯粹理性批判》中第15节到第27节的内容,分为两个步骤,它们完成了同一个证明2。但也有学者提出,先验演绎的真正完成在原理论的第二经验类比(因果性)。因为只有到了这里,先验演绎所需的必要条件时间秩序(time-order)的客观性才得以证毕。Peter F.Strawson(19903)和Georges Dicker(20044)先后提出这一观点。本文认同他们的立场。但在分析的康德主义者们重构先验演绎时,并无例外地都更关注客观性的普遍有效方面,却极少涉及如何恰当理解有效性的界限问题。这与康德处理范畴客观性的模糊有关,比如Henrich和Guenter Zoeller关于这个问题即有不同解答5。Henry E.Allison则将分析的康德主义者们的解读称为先验实在论,并针锋相对地提出“主体间的普遍有效性”来解释“经验实在性”,以此强调客观性的界限问题。澄清这一点对于我们更好理解康德批判哲学的特质很有帮助,但Allison的解读模式是以牺牲康德哲学可以正面回应普遍怀疑论为代价的。本文旨在重构康德的论证,提出时间秩序的客观性是以别种表象方式的可能性为前提的跨主体视角下的客观实在性,使范畴的运用的确穿透了实在,而不仅仅是主体间普遍有效,以避免认识中普遍怀疑的诘难(族类假象、集体幻觉),同时又保证这一实在性并不越界导致被康德称为先验实在论6的哲学立场(取消物自身,怀疑自由)。7
一、“经验的类比”中两种时间秩序的区分
在原理分析论“经验的类比”中,康德提出了整个“先验分析论”作为后演绎阶段的核心观点:主观时间秩序和客观时间秩序。(A177/B219)“主观时间秩序”指的是在其中表象被把握(领会),而“客观时间秩序”则指在其中我们设想或者判断我们表象的客体实存着。康德在经验类比中举了一个非常著名的例子:假设你正在看一间房子。你或许最先看到的是这间房子的正面,然后一个侧面,然后背面,最后另一个侧面,这个情况会发生在你沿着房子走的时候。在该例子中,你是通过前一种时间秩序对这间房子进行相继的把握。这个表象的秩序取决于你自身的位置和运动,所以说它是“主观的时间秩序”。同样是这个例子,假如你设想或者说判断,这间房子的正面、侧面和背面是同时并存的,而不仅仅像你对这间房子部分的表象那样相继而起,则这个秩序可以说是“客观的时间秩序”。二者不能等同起来。
在这里,康德约略触及了他将在第二类比中完整呈现出来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认识论观点:由于表象的主观时间秩序永远是前后相继的,我们不能仅仅从相继发生的表象这个“事实”中知道事情的客观状态究竟是前后相继的还是并存的。(A182/B225)他还提到另一个例子,那就是船从上游漂到下游。如果仅从我们的知觉状态来判断的话,顺流而下的船跟四面并存的房子就不会有任何区别,因为我们对它们的把握都只能是前后相继的。但是我们的确能够区分二者,并且我们也相信这不是幻觉。
Strawson认为两种时间秩序的区分是先验演绎结论能够成立的必要条件。他指出,先验演绎的问题在于揭示对一种客观现实的时间性相继表象的必要条件是什么,这个现实有另外一系列时间性表象的可能。他把这个目标简化为区分两种关系的必要条件:1.表象之所以被表象的客体之间的时间关系;2.(主观的)一系列表象自身之间的时间关系。如果这二者的区分不能实现,则说“表象的客体”或者“客体的表象”就是没有意义的,并且伴随的所有见解也会土崩瓦解:比如通向客观世界的主体的或者经验性的路径……据此“经验”本身也难以证成。另一方面,如果这个区分可以实现,则任何实现这个区分的必要条件也便是康德所谓的可能经验的必要条件3。Strawson这段文字的意思非常明显:他认为“客观性”必须跟两种时间关系的区分联系起来理解,如果没有这两种时间关系,甚至说出“客观性”这个词都是不可能的。
Dicker将Strawson的观点发展得更为明确:首先,我们在其中把握表象的那个秩序,只是“偶然”知觉到某物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是内属于知觉者的,并且仅仅依赖于知觉者在空间中的身体姿势、运动和位置这样的事实,所以它可以被称为“主观时间秩序”;其次,也就是一个新的观点——如果表象可以被说成是拥有某种时间秩序(或者说时间关系),并且这种关系还不同于它被把握的知觉顺序,那么这就在“事实上”(ipso facto)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意义,即,它们被归属到某个项(items)下,而单独设想这个东西的实存跟对它们的表象是不同的。这个东西跟某些“事后影像”或者“疼痛”这样的感觉不同,对它实存的设想可以独立于对它的知觉,正是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是“客观的”或者说使其成为“客体”。4
Wolff也提出过“表象的双重性质说”:一方面,一个表象简单说来是一个“心智事件”,是某个人的心理历史中的一个事实,它仅仅在一个能够把握到它的意识存在者中存在,它伴随着一系列特定的知觉表象并且同时组成主观的时间秩序;另一方面,一个表象还指称(指向,refer to)一个什么东西,这个东西表象为在不同的时间中而不是仅仅在其自身中存在着,或至少可能存在着,我们能够设想它不仅仅是知觉状态中的前后相继和伴随,却是一个并存的客体,这个客体中蕴含的就是客观时间秩序。8
Dicker对此总结:如果我们知觉的某·项·必须被设想为不同于我们对它的知觉,则看上去它必须也可以被设想为独立于这个“我”而存在——即不同于这个“我”和“我”的意识状态。9
此三人的解读在康德的相关文本中的确能够找到支持:
单是主观相继丝毫不能证明杂多在客体上的连结,因为它完全是随意的。所以客观的相继就在于显象之杂多的秩序。(A193/B238)
我们设想在一个事件之前没有任何它按照一条规则必须跟随其后的东西先行发生,那么知觉的一切相继就会只是仅仅在领会中、亦即仅仅是主观的,但这一来就完全不能客观地确定何者必定是真正的先行者……我们以这种方式将只会有某种表象游戏,它与任何客体都没有关系。(A195/B240)
让我们回到之前提及的例子。如果要回应康德自己提出的那个问题,顺流而下的船与四面并存的房子,我们究竟凭借什么来指认房子的四面之被我们领会的先后顺序不是客观的,而房子的四面作为对象的杂多所拥有的并存(同时)才是客观的?为什么人类的健全心智能够很好地区分二者并相信我们得到的不是幻觉?Strawson、Dicker和Wolff认为能够保证这个区分不是幻觉的关键在于两种时间秩序,而两种时间秩序的区分则需要有独立于“我”的某项(东西)存在。但这种理解是否真正符合康德的原意?至少在三人的表述中我们很难找到物自身和客体之间的区分。如果严格按照康德的术语表述,这里的主观时间秩序和客观时间秩序之分本来就自相矛盾。时间秩序即便加入空间性,也依然只是我们的主观先天形式条件,那又何来一种独立于主体的客观时间秩序呢?这种立场被Henry Allison称为先验实在论式解读10,他认为其与康德的立场相抵牾。
二、“客观性”的双重性
这里我们便要进入对康德客体(Objekt)概念的分析,并以此理解其所谓的客观性(objektiv)。而客体概念内涵的勘定还需与作为显象的对象(Gegenstand)和物自身(Ding an sich)进行关联考察。这一关联考察提示我们对“客观性”的理解有双重意涵:主体间的普遍有效性和客观实在性。
针对Gegenstand和Objekt,Paton分析指出11,Objekt意思就是指事物如其自身(things as it is in itself),而Gegenstand则指事物如其显现于我们(things as it appears to us),转换成康德的专有名词即前者指物自身(things in itself),后者指现象的对象(phenomenal object)。而作为现象的对象,则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侧重被给予的感觉与料,另一方面侧重施加给思想的形式,这两者间的不同在于前者是一个未经处理的对象(the indeterminate object)或作为显象的对象(the object as appearance),后者是一般的客体(the object in general),可视为Objekt不同于things in itself的另一层含义。因此,当康德在说“the object is not known”的时候,他其实是在物自身的层面使用Objekt一词,但当他说“the object must be known”的时候则是在知识对象的层面使用Objekt一词;当他说“the object is given to us apart from thought”的时候,他强调的是作为显象的对象Gegenstand感性与料的一面,但当他说“no object apart from thought”的时候则强调作为一般对象的客体Objekt必须有知性能力的参与才能够成为被我们把握的对象。12英译本对两个德文词未作区分,都是Object,因此Paton认为康德至少在四种不同的意义脉络下使用对象一词。但Paton的分析并未突出康德文本里对Gegenstand和Objekt的区别13。Gegenstand作为显象的对象时有其独特的、不同于Objekt的涵义。Guenter Zoeller指出:“客体的概念与‘必然性的直观统一’(notwendiger Anschauungseinheit)概念并无区别。”14在这里,Zoeller强调了客体的统一性,这个统一性是知性提供的,作为显象的对象却还不具有这样的统一性。Caygill认为Gegenstand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涵义是用于知性机能仍未发端,概念还未产生前,此时对象乃是处在经验直观尚未被确定的时候,即康德称为显象的状态。至于Objekt,则是指透过知性能力,即利用概念将已经被给予的诸表象或直观统一在客体的条件之下。简言之,作为显象的对象与Objekt所指不同,Objekt是人类知性能力的可能客体。15物自身任何时候都不适于充当我们知性的客体。它完全超越了人类认知的界限,只能被思想。
可以看出,在康德那里作为显象的对象≠客体≠物自身。如果显象对应主体能力的感性层次,并与我们的知觉和直接经验相关,则他在经验类比部分所举两例无非是要说明,客体于显象的对象中形成(主观的过渡到客观的),有赖于一个必要条件,并且它也是主体领会此条件的条件:
这规则使杂多联结的一种方式成为必然的。在显象中包含有领会的这一必然规则之条件的那个东西,就是客体。(A191/B236)
如果不是通过一条规则在与先行之物的关系中被规定下来,是根本没有资格成为客体中的次序的。……而且惟一地,只有在这个前提之下,甚至关于某种发生的东西的经验才是可能的。(A196/B241)
这两段引文指示了这样的理解:
1.杂多联结的方式在显象层次有很多种,其中当然包括主体偶然地在知觉中把握显象对象的次序,而这些方式中仅仅有一种是必然的,即普遍有效的。
2.这惟一必然的联结方式预设了一个规定项,或者说一个规则。它是该必然联结方式成立的必要条件。
3.成为客体中的,或客观的,即是指那种必然的、普遍有效的方式。综上,客体(或“客观的”)有赖于那样一条规则。
接下来,康德就着力论证此规则(因果性)并非寓于感性杂多之中,而是主体知性机能之先天原理。借此看来,客体(客观性)并不指向一种自在的实在性,而是发端于主体和客体相关的经验实在性之中。Allison对此有精辟的解读,他对实在性和观念性概念进行过考察。他认为,康德在先验感性论里讲的“实在性”和“观念性”应该分为“经验的”和“先验的”两个层次,得到的排列即先验观念性、经验观念性、经验实在性和先验实在性。在经验的层次,观念性就是关涉个体心灵的私有与料(Private data),实在性则关涉主体间的普遍有效性,亦即人类经验对象在时空范围内的客观有效性;在这个层次上对“观念性-实在性”的区分其实质意义指涉的是人类经验的主观和客观条件。正是在此意义上,康德主张经验的实在性而反对经验的观念性,因为我们的经验并不局限于个体心灵的私有与料,反之,却拥有客观有效性,这就不可能仅仅是主观的了。在先验层次上对“观念性-实在性”的区分则是一种对经验界的反思,所以,观念性更多意味着对普遍必然性的描述,是人类知识的先天条件。康德主张时空先验观念性的基础在于它们作为人类感性的先天条件。正因为那是一种“先于经验”“不来源于经验”或“独立于经验”的形式条件,因此能最大程度保障客观有效性,或曰普遍必然性。在这样的人类主观认识条件的限制下,可以认为时空内的经验对象具有一定程度的观念性,因为它们无法完全独立于这样的感性条件,不能脱离这样的条件而被描述。而先验实在性,则毋宁指某物完全可以独立于我们的任何感官条件而被描述和指涉,即在我们的心灵之外,因此先验的实在对象即非感官对象。16
康德在其先验演绎部分的确强调了他所要证明的范畴应用的客观性是一种普遍有效性,而从主体间的普遍有效性到自在的(an sich)实在性之间还存在着某种跨越,康德正是用物自身这个概念来否证我们“在认知中”有通达那种所谓客观实在性之可能。但分析的康德主义者们对其论证的重构却大胆地跨出了康德没有跨出的那一步。我们姑且承认Strawson式理解并不是对康德的一种误读,那就意味着我们必须认同在康德那里自在实在性=主体间的普遍有效性。如果把表象主体视为必要的要素对物自身(Ding an sich)这样的概念进行翻译,则我们可以为此结论成立设定一系列适当性条件:
A.时空仅仅是主体内部的认知条件(直观形式)。
B.所有主体都共有一种客观的(主体间普遍有效)时空表象,在该表象下所有主体共有惟一的规则。
C.世界上不存在别的主体,只有同一类主体。
D.由于表象主体类型的单一性,主体间的普遍有效和族类假象(集体幻觉)便是认知上无法区分的事态。17
所以,对自在实在和主体间普遍有效的区分便是无意义的。
这里浮现出来的真正问题是:时间和空间本身是否仅是人的主观认知架构?或者用康德的话说,是感性直观的形式?主观时间秩序和客观时间秩序之分并不在于是否加入了空间性因素,加入空间性因素的时空框架也可能有观念和实在之分,或者说主观形式和自在的什么东西之分:意即,我们在此是否需要承认有另一种(n种)时空表象的可能(也是别的有限存在者作为表象主体的可能)。分析的康德主义者的解读是因其对空间具有的物理主义立场所导致的:仿佛作为内在的纯粹前后相继的时间意识加入了先在的对外在某物的觉知(awareness)就具有了客观性一样,并且此客观性指向的还是事物独·立·于·主体存在的状态。然而根据Allison,我们对“我们把握事物的次序”和“实存的某物各个部分的并存”这两种时间秩序之间的分离,并非建基于观念的和实在的分别,而是个人性和主体间的普遍有效性的分别。
于是我们得到了有关时间秩序“客观性”的两种理解:客观实在性(以Strawson为代表)和主体间的普遍有效性(以Allison为代表)。而对这个客观性的理解与最后范畴应用的客观性及其界限息息相关。
三、跨主体视角下的客观时间秩序
直到这里,康德体系中一个明确的疑难呼之欲出了:
即便如Allison所疏解,范畴应用的客观性指向的是主体间的普遍有效性(也就是经验实在性)。但这个“主体间”究竟是什么涵义呢?它是指所有人之间吗?那是否包括非人的有限存在者与人之间呢?以及,“人”是否本身就可能兼有两种异质的表象身份?如果世界上只存在一种表象主体,且只有一种··对时空的先天表象方式,那我们根本上无法保证存在于这样一种表象主体间的经验实在性不是一种族类假象和集体幻觉。18Allison的解读模式会导致康德哲学无法正面应对普遍怀疑论的诘难。而“能思者和有广延者的断裂”这一普遍怀疑的后果却理应是康德批判哲学的靶向。
基于此,本文主张一种对客观时间秩序的新理解,即这里所言的客观性乃是以别种表象方式的可能性作为前提的跨主体视角下的客观实在性。如前分析,之所以Allison的解读无法应对普遍怀疑的挑战,乃是因为传统解读中有且只有一种对时空的先天表象方式。但事实上只有我们承认对那同一个时空有别种表象方式的可能,基于人类有限理性的那种表象与另一种或n种表象方式之间是可翻译的——比如《实践理性批判》中模型论的工作(Ak.5,S.67-71)19,才能够在类比(经验)中识别出不同层次的实在性。这样一种理解首先就需要将时空认定为超越于我们作为认知表象主体而实在的,暂且不论它是牛顿意义上绝对的还是莱布尼茨意义上依存性的。
康德实际正是采取此一策略。比如他在B版先验演绎第23节中就探讨了“一般直观的对象”(B148)的可能。无论这种直观与我们的是否相似,它都是感性的。但他却并未修订关于时空仅仅是我们感性直观形式的规定,恰恰将自然因果性和自由(人作为感性世界成员与理知世界成员具有双重表象能力的根据)分别递交给了时空领域(显象-现象)和非时空领域(物自身-本体)。这意味着他否认了经验世界中存在着另n种表象主体可以对时空进行表象,他并未考虑别的生物作为可能的表象主体与人共享同一个经验性时空。这听起来似乎是背谬的。如果时空根本意义上只是人的主观形式,那关于外感官的外部性根据怎么解决呢?康德在此引入了“实体”概念:
在一切显象中持存的东西都是对象本身,即实体(现象)。但一切变化或可能变化的东西都只是属于这个实体或诸实体实存的那种方式,因而属于这些实体的诸规定。(A184/B227)
持存的东西是时间本身的经验性表象的基底,只有在这一基底上一切时间规定才是可能的。(A183/B226)
规定这个词,当其是主动形态的时候,在康德的术语体系中就有形式的含义,而形式只能是主体具有的。康德将变化视为了实体实存的方式。而实存一词,又必须是在显象界来谈的,意即,只要涉及实存,则一定是跟主体相关的存在。关键在于,究竟该如何理解这种“变化”(或者说“实存的方式”)跟主体之间的关系。主体的先天性质决定了他如何去理解这种“实存的方式”,但这种作为持存性基底的匀质的“实体”除了这个表象主体的这种先天性质决定其对“实存方式”的理解之外,还是否可能蕴涵着别的表象主体的别种先天性质决定下的对别种“实存方式”的理解呢?即,实存方式只有一种还是n种?
我们如何去设想这样一个场景:操场上带着宠物犬玩耍的主人掷出飞盘,他基于对自己爱犬奔跑能力的了解使用大致多少的力将飞盘投掷出去,而狗准确地判断出飞盘将要落下的地点并在飞盘落地前将其咬住。主人甚至可以训练自己的狗,让它加快奔跑速度。如果对时空的计算能力只有人具有,且这样一种计数乃至计量关系仅仅存在于人之中,狗是通过什么信息与飞盘掷出的轨迹达到一致的?——即便我们退一步承认狗的活动不在时空中,而是在实体的基础之上,即这个外部性场域不是别的就是实体本身的话。
这似乎提供了实体自身也应当有其比例的可能。即,那样一种关系并非人所赋予的,而是在不同物种之间能够进行翻译的实在项。
不过马上我们也可以得到一个貌似的反例:设想一个苹果腐败过程中产生的菌群。我们不大可能认为菌群能够知道它们所附着的物体与我们看到的那个在腐败过程中的苹果有任何相似之处。由于我们的科学研究表明细菌是一种单细胞生物,我们可以自信地说出它们不可能具有任何感觉器官,所以它们没有我们人定义中的形状、颜色、气味等观念,因此不大可能与人类似地察觉到腐败的过程。如果它们也有一个对象世界,则可以说人所处的这个世界跟它们所处的世界没有形式上的相似性,即它们对变化的刺激-反应模式与我们对变化的感知之间没有可翻译性。而我们共在一个世界的根据,就可以说是那样一个抽掉了任何形式规定的持存性基底。
但是,这样一种持存性基底的无形式性又将如何设想?按照康德在先验感性论对时间形而上学阐明的观点来看,时间之所以具有先天性,乃是因为我们无法设想任何不在时间中的显象。既然显象都无法被设想为不在时间中,那某物(Ding)——这个具有单复数形式的概念及其所指对象更不可能被设想为不在时间中。但却可以反过来设想一个时间自身(sie selbst)(B46)。到了经验类比部分,康德则言,实体是经验性时间表象的基底,唯有在此基底上才能有各种时间规定。那么,实体与时间就似乎具有了某种对称性,那康德关于时间的先天性论证就是可疑的。20康德在此所指之时间的经验性表象是客观秩序还是主观秩序?在这样一个被称为持存性的基底概念中如果没有包含任何别的规定,并且只有人能够赋予它以各种规定,那所谓人类经验为何不仅仅是人类的虚构?且将如何蕴涵一个实际发生的动力学系统?实体与物自身之间的张力固然显示了经验的界限,但却难免族类假象的批评。即,外部性根据放在它身上似乎是不可靠的——那无非是一个匀质、热寂、死气沉沉的宇宙罢了。
思路进展到这里,已经为接下来的话题做好了充分准备。康德在图型法里对时间规定和范畴之间的关系作出过如下关联:
图型无非就是按照规则的先天时间规定,这些规则按照范畴的顺序,关涉到就一切可能对象而言的时间序列(Zeitreihe)、时间内容(Zeitinhalt)、时间秩序(Zeitordnung),最后还有时间总体(Zeitinbegriff)。(B184-5)
这里极为重要的是时间序列和时间秩序的关系。Reihe一词的主要含义就是排列,指涉一种纯粹的相继性。Ordnung在德语里不仅有秩序的含义,其动词的意思是“整理”。所以当康德说到时间秩序的时候,意味着经验已经在先天的时间直观中得到了整理,它并不单单指涉一种时间意识,而是一种现实化了的时空框架。问题在于,Wolff、Strawson和Dicker所解释的主观时间秩序,跟时间序列的关系是什么。很显然,他们都是在关系的意义上来谈论时间秩序的主观和客观之分,所以他们有时候也将时间秩序(time-order)称为时间关系(time-relation)。但他们所析出的“主观时间秩序”却和“时间序列”那么相似:它们都是我们意识基底最源初、不可撤销的前后相继性。然而二者在康德体系中所承担的职能却不同:一个是在“直观的公理”(时间序列)中给予范畴“量”以图型,即“数”,直接而基底地参与了康德认识论的构成;一个却是在“经验的类比”(时间关系)中参与康德认识论构成的时空框架(the space-time framework)的相关项,它出场的意义只在于“拒斥观念论”,并且是以一种否定的方式。同样一个“前后相继性”,它既可以是纯然的“量”,或者说“形式”“规定者”,又可以被归为经验性表象,或者说“被动的秩序”(也就是一种“质料”21)。这意味着“时间”在康德那里具有双重涵义,它不可能仅仅是主动因、形式和规定者,同时也可以寓于被表象的对象。
与此相关,Friedman在其《康德对自然的构造》一书第29节“持存性,时间规定和关系范畴”里写道:“我们对于我们自身在时间中的内在实存性的知识是完全跟已然建立的外在时间规定同时涌现的。即,通过所有那三组关系的范畴,在时间和空间存在着的具有外在空间性的物质性实体之间,我才能具有关于自我的内在知识。”22
他在此提示我们注意内外时间规定(internal and external time determination)的区分,这是避免康德式知识仅是一种族类假象的可能途径。力学系统必须在外在时间规定(external time determination)或者说空间-时间规定(space-time determination)下才可被设定。这看起来似乎很类似牛顿的时空。不过根据康德的意图,他是不承认客观绝对时空的:“但这里并没有先天被给予并独立于实际上经验地被给予的运动的预先存在的绝对空间……以及绝对时间。它们都只是一个进程,通过我们的构造,越来越在经验上接近那个空间(时间)的统一性(或者说某种特设的空间和时间)。”23
“这里须指出的是,恰如康德认为没有预先存在着的绝对时间和空间一样,这里也没有预先存在的、由一系列理念化的惯性轨迹所提供的类似结构。这整个数学性的框架——即被我们称为牛顿时空,包括其类似的结构,都是我们根据范畴派生出来的先天性原理从对实存之物的经验中构造出来的。”24
然而这种说明并不能让Friedman感到满意,他尖锐地指出:“对持存性力学法则的证明依赖于两个基本力相互作用的实际中的惯性,而形而上学法则的证明却仅仅依赖于纯粹知性的相关先天原理(因果性原理),等价的即是时间的先天纯直观。”25这里出现了某种断裂,具体的物理法则中两个基本力的作用是实实在在的惯性,但形而上学法则却是知性原理纯粹的演绎,并且仅仅是一种时间的先天规定。
这意味着作为持存性基底的实体不可能是纯然无规定的状态。它理应拥有实际中的力学惯性。康德所坚持的时空仅仅作为人的直观形式的说法无法圆满回答此问题:要想证明仅仅是主观的先天原理(因果性)能够合法运用于经验对象就需要找到一个第三者作为“中介”,这个中介需要能够“从对实存之物的经验中构造出来”。但如果物质世界并不包含着任何时间因素,时间仅仅是主体内部的认知要素的话,则“图型”作为中介的身份就是不合法的。所以时间不能仅仅是主体才具有的形式,毋宁承认其实在性。
综上,本文认为康德批判哲学需要证成的时间秩序(即范畴应用所能抵达)的客观性是以别种表象方式的可能性为前提的跨主体视角下的客观实在性。
四、客观性新解不会导致先验实在论——对康德立场的捍卫
本文基于客观性传统解读的二难,给出了对客观时间秩序的新诠释。但表面看来,这种理解似乎已经走出康德的先验观念论而跨入先验实在论了。康德体系的整体策略是通过时空的观念性来证成自由的实在性,26而现在本文却认为时间秩序(时空框架)具有客观实在性。自由在这样一个世界里还有她的位置吗?斯宾诺莎或莱布尼茨的独断论进路似乎就不可能得到批驳。伦理和真知根本上的一致会带来什么后果?——按照康德在第二版《纯粹理性批判》前言的认定:
形而上学的独断论,即认为无须纯粹理性的批判就在形而上学中前进的成见,是所有与道德性相冲突的无信念的真正来源,无信念在任何时候都是完全独断的。(B xxx-xxxi)
问题在于,将时空承认为客观实在真的会导致独断论或人的“无信念”状态,换言之,有损自由的实在性吗?康德的回答固然是肯定的。但并非没有重新解读的可能。根据我们之前的分析,所谓“时空是客观实在的”无非意味着我们的先天时空表象并非族类假象(集体幻觉)。而这一条成立的前提恰恰是要允诺对之有其他先天表象的可能性:无论它被冠以另n种表象主体的实存表征方式之名或人这一种表象主体的非时空表象之名,并且这些表象系统之间是可翻译的。在康德那里,所谓人的非时空表象,也就是物自身或本体领域的表象,康德赋予它“人以自身为目的开启因果序列”的规定。显然,自由原因性≠自然因果性,但二者的关系却值得重新勘定。这与对时间秩序的理解是捆绑在一起的。这里的关键就在于理解“非时空”的“非”。
“非”可作两解:
1.是-非=有-无。当把时空之“是”理解为存在的量化,“非”则相当于取值为0,即“无”(否定)。它在康德的语境中关乎判断的模态27:“实然判断是当肯定或否定被看作现实的(真的28)时的判断。”(A75/B100)
2.将“是”与“非”视为选言判断相容析取支的状态。而这样一个选言判断是针对一个意义全域而言的。它关乎判断的关系:“选言判断……是逻辑上的对立关系……但同时又还是协同性的关系……若选言判断即在于它们的交互作用(划分的诸环节),则这两个判断全部是或然的。”(A74-75/B99-100)
所谓相容析取,意味着我们不能通过肯定否定式得到结论,而只能通过否定肯定式得到结论。即,我们的表象是时空的或者非时空的。我们肯定了时空性表象的真,并不能得到非时空性表象的假。但我们可以通过否定时空性表象的真,来表达对非时空性表象的肯定。并且它们都是可能的。这恰好符合康德论述的自然因果性与自由的关系。于是我们可以尝试设想,自由所涉之“非时空”真的可能是(0)时空吗?显然,康德对自由的证成并不需要如此严格的条件,时空性表象与非时空性表象是可以同真的。29再结合《纯粹理性批判》与《实践理性批判》两书的论证架构来看,图型论和模型论所实施的功能正好是相反的:一个试图勾连起感性和知性,意味着人的肉身性有限存在这一事实决定了我们只能透过感性去把握立于我们对面的“物”;一个则恰恰要排除感性对理性的干扰,此处的理性便是那个可以以自身为目的的、自行开启因果序列的、能够趋于无限的道德意志。康德的上述说明恰好满足相容析取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人是自由的,正在于我们根本上拥有对由自身有限性而来的被动接受性说“不”的能力,并将此能力引向一个“应当”。这里的关键在于感性和理性的不连续。这意味着它们在各自的领域各有其形式与内容。真正充当区分自然与自由的判据在于“感性形式”的拟定。但由于自然语言含混之故,我们在直觉中很容易将自由所涉的非时空理解为(0)时空,即将时空性和非时空性理解为逻辑和本体论上的矛盾关系。如此一来,便将可感世界与理知世界、现象与本体视为完全无关甚至相互矛盾的两个世界,以此造成两个世界的割裂,进而“是”与“应当”的割裂。但假如我们意识到在康德对自由的证成中,时空观念性论题之于它的重要性,并且对观念性论题进行微调,即:时间秩序的客观性是以别种表象方式的可能性为前提的跨主体视角下的客观实在性,则我们一方面可以避免认知中的族类假象(集体幻觉),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由于承认时空的实在性而直接滑入先验实在论,以此允诺自由的可能。
五、结语
本文主要辨析了对康德哲学中时间秩序客观性的不同理解。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对时间秩序客观性的不同理解会导致对范畴应用的客观性及其界限产生不同理解,而这与康德批判哲学的成败直接相关。如果时间秩序的客观性仅仅是主体间的普遍有效,那么范畴运用的客观性、我们的客观知识就难免族类假象(集体幻觉)的批评;如果时间秩序的客观性突破了主体间的普遍有效而是客观实在的,那么物自身的设定就毫无意义,康德哲学就与他所批判的先验实在论拉不开距离。传统解读一直在这二难(dilemma)之中拉锯,并未很好地克服这个难题。许多康德研究者甚至希望通过将普遍怀疑论从康德批判哲学的理论目标中摘除以避免正视这个挑战。30
本文则主张通过重新界定时间秩序的客观性来给出康德批判立场的精确定位。论文第一部分呈现《纯粹理性批判》时间秩序相关文本隐含的疑难。分析的康德主义者们(Wolff-Strawson-Dicker)试图通过“主观时间秩序”和“客观时间秩序”的区分来理解范畴运用的客观性,以此避免认识论中普遍怀疑的立场。第二部分深入辨析康德体系中的“客观性”概念,指出分析的康德主义者们理解的偏颇。按照Allison的观点,他们会陷入康德所批评的先验实在论立场。依此我们得到对“客观性”的两种不同理解:客观实在性与主体间的普遍有效性。论文第三部分则指出Allison进路的立场同样不充分,因为它会导致康德式客观知识可能仅仅是族类假象(集体幻觉)的理论后果。通过重构论证,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康德哲学中时空观念性论题具有不同层次。本文因而提出对时间秩序客观性理解的新主张:这种客观性是以别种表象方式的可能性为前提的跨主体视角下的客观实在性。时空是实在的,而不仅仅是人类的感性直观形式,借此它才真正有资格作为范畴与直观对象结合的中介,并证成我们知识的客观性。这个结论或多或少已经走出了康德的立场,并马上会引发康德哲学体系内时空与物自身关系的质疑。因此,论文第四部分基于客观性的新解,指出传统解读的二难假象恰恰是由于对作为“物自身”的非时空特性作了过强解读导致。时空性与非时空性不是逻辑和本体论上的矛盾关系,而是相容关系。承认时空客观实在毋宁是允诺了对时空具有跨主体的别种表象的可能,这个允诺也包含了我们对“物自身”表象的可能,所以并不等于先验实在论,也就不会滑入道德上的普遍怀疑立场(即根本上怀疑自由、否定自由)。在这一新诠释路径中,我们能够安享康德的批判哲学带给今天富有启迪的教益。
注释
1康德德语原文采用全集科学院版,中译本主要参考李秋零先生根据全集科学院版的译本。引用凡例为国际惯例,如《纯粹理性批判》为(A/B)、其余为(Ak.★,S.★)。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李秋零编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2 Henrich Dieter,“The Proof-Structure of Kant’s Transcendental Deduction”,Review of Metaphysics 22,1969:pp.640-659.
3(1) Henrich在1969年那篇著名的讨论先验演绎结构的论文中并未处理范畴的客观有效性和客观实在性的区分。Zoeller则意识到了这个区分。
4(2)康德正是在对经验观念论与先验实在论(双方都会陷入独断和怀疑)的双重避免中,走向他独特的批判哲学之路。自由也是在与自然因果性相关联的意义上在辩证论中正式出场。
5(3)这两个怀疑立场是普遍怀疑论的典型(笛卡尔式),一个针对认识论(可发展为本体论的),一个针对道德哲学。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怀疑论,以休谟式怀疑为典型。关于怀疑类型的区分及其与康德哲学的关系,见Stern R.,Transcendental Arguments and Skepticism:Answering the Question of Justifica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Allison H.E.,Kant’s Transcendental Idealism:An Interpretation and Defense,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2004;Forster M.N.,Kant and Skepticism,Princeton And Oxford: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8.
6(4) Strawson P.F.,The Bounds of Sense:An Essay on Kant’s Critique of Pure Reason,London:Routledge.1990:pp.123-124.
7(1) Dicker Georges,Kant’s Theory of Knowledg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115.
8(2) Wolff R.P.,Kant’s Theory of Mental Activity:A Commentary on the Transcendental Analytical of the Critique of Pure Reason,Magnolia,Mass:Peter Smith,1963:p.243-244.
9(3) Dicker Georges,Kant’s Theory of Knowledge,p.115.
10(4) Allison H.E.,Kant’s Transcendental Idealism:An Interpretation and Defense,p.7,255.
11(1)英文里Gegenstand(中文里翻译为“对象”)和Objekt(中文里翻译为“客体”)都翻译为object。为便于阅读,笔者对Paton的原文做了引申,即,将客体和对象概念代入理解。
12(2) Paton H.J.,Kant’s Metaphysic of Experience:A Commentary on The First Half of The 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vol.1,London:George Allen&Unwin Ltd.,1975:pp.50-51.
13(3) Gegenstand是德语词源,Objekt是拉丁词源,二者在德语日常语言里本来是可以互换的同义词。但康德在部分文本里对二者做出了区分。
14(4) Zoeller Guenter,Theoretische Gegenstandsbeziehung bei Kant,Berlin:de Gruyter,1984:p.148.
15(5) Caygill Howard,A Kant dictionary,Oxford:Blackwell Reference,1995:p.304-306.
16(1) Allison H.E.,Kant’s Transcendental Idealism:An Interpretation and Defense,pp.21-29,179,230,454 Notes 11.
17(2)事实上,康德默认有别的表象主体。这表明表象主体的类型并不单一。在不同类型的表象主体之间能够对某个实在项进行有效翻译。这样翻译活动之能够发生的可能性条件便指向了实在性。
18(1)苏德超:《先验观念论:一个世界,还是两个世界?》,《哲学研究》2016年第10期。
19(2)关于模型论的内容,具体参见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5卷,李秋零编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2-76页。
20(1)王咏诗:《论康德的时空先天性论证》,《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21(1)相关说法参见Hans Vaihinger对康德质料和形式区分之下的诸涵义表解,Vaihinger,Kommentar zu Kants 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 Bd.2,Stuttgart:Scientia,1970:p.62.
22(2) Friedman M.,Kant’s Construction of Nature:A Reading of the Metaphysical Foundation of Natural Scien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3:p.410.
23(3) Friedman M.,Kant’s Construction of Nature:A Reading of the Metaphysical Foundation of Natural Science,p.395.
24(4) Friedman M.,Kant’s Construction of Nature:A Reading of the Metaphysical Foundation of Natural Science,p.395 Note177.
25(5) Friedman M.,Kant’s Construction of Nature:A Reading of the Metaphysical Foundation of Natural Science,p.397.
26(1)关于时空观念性论题与自由实在性论题之间的关系,可参见王咏诗:《时空观念性论题对康德批判哲学的意义》,《江苏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
27(2)关于存在的实例化(弗雷格)与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模态范畴中现实性范畴(作为主观综合)的关联,可以参见胡好:《康德对本体论证明的系统批判》,《哲学研究》2020年第11期。
28(3)在这里,康德使用的是wahr这个词,即命题之真/假的真。
29(4)这个策略可以很好回应罗素和Prichard的批评。二人的相关批评参见:Russell,Principles of Mathematics,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10,p.460;Prichard H.A.,Kant’s Theory of Knowledge,Oxford:Clarendon Press,1909,p.79.
30(1) Allison,H.E.,Kant’s Transcendental Idealism:An Interpretation and Defense,p.160.